典型家用电器电磁兼容共性技术研究
迈肯思科技
发布时间:2019-11-28
 

1 引言
    电磁兼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简称EMC)在国家标准GB/4365-1995《电磁兼容性术语》中的定义为:“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忍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能正常工作”指的是“电磁敏感性”(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简称EMS),即:在存在电磁骚扰的情况下,装置、设备或系统不能避免性能下降的能力;“不对任何事物构成不能忍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指的是“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简称EMI),即: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因此,EMC包括EMS和EMI两个方面。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工艺的提高,各种各样的家用电磁层出不穷,结构也日趋复杂。许多家用电器既是电磁干扰的接受体,又是电磁干扰的发生体。人们正不断置身与一个复杂的电磁环境中,并随时可能受到电磁干扰的危害。国家技术监督局与1996年在上海召开了“贯彻实施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的无线电干扰国际讨论会”,强调现阶段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EMC强制性国家标准,特别是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信息技术设备等行业要尽快开展这项工作。
    电磁兼容性已成为衡量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目前,典型的家用电器主要包括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子游戏机、电磁灶、微波炉等,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电磁干扰,尤其是带微处理器的空调、洗衣机等,其运行时产生的电磁干扰是相当严重的。由于家用电器种类繁多、电磁兼容技术要求复杂,对“典型家用电器EMC的共性技术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家用电器电磁兼容(EMC)认证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GB 4343.1-2003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1部分:发射》  该标准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功能由电动机、开关或调节装置实现的器具产生的射频传导和辐射骚扰。
    GB 4343.2-1999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该标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1]。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类似器具、电动玩具以及电动工具的电磁抗扰度。
    电磁抗扰度(EMS)的检验项目有:①静电放电抗扰度;②辐射电磁场(80MHz~1000MHz);③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④浪涌(雷击)抗扰度;⑤注入电流(150kHz~230MHz)抗扰度;⑥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电磁发射(EMI)的检验项目有:①连续干扰电压(150KHz~30MHz);②断续干扰电压(喀呖声)(150kHz、500kHz、1.4MHz和30MHz);③干扰功率(30MHz~300MHz);④谐波电流(2~40次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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